IATF于2003年2月13日发布,英文原文请见IAOB网页 ,中文翻译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用途。
IATF 编写FAQ是为了说明现存的要求,这些不是新的要求,所以原来的要求将形成报告任何不合格的基础,而不是FAQ。
1. 适用性/范围(2003年7月修订。修订内容用蓝色字体表示)
问:哪些组织可以进行ISO/TS 16949:2002的认证/注册?
答:任何符合以下标准的汽车行业供应链中的组织都可以进行ISO/TS 16949:2002 认证。
· 范围 1.1 总则
- 本技术规范与ISO 9001:2000相结合,规定了用于与汽车相关产品的设计与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若有关时)的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组织的顾客指定生产件或服务件的制造现场。
· “汽车业”必须被理解为包含以下方面:
- 小汽车, 卡车 (轻型,中型和重型),公共汽车,摩托车
“汽车业”必须被理解为排除以下方面:
- 工业用,农业用,非道路交通用 (矿业, 林业, 建筑业, 等)
· 3.1.11 “现场”
增值制造过程发生的场所。
· “制造”
制造或装配以下事项的过程:
· 生产材料,
· 生产件或服务件,
· 装配,或
· 热处理、焊接、喷漆、电镀或其它最终服务。
2. 供方开发 (2003年7月修订,回答重新编排以作澄清)
问:条款7.4.1.2中供方开发的要求是什么?
答:ISO/TS 16949:2002 的 7.4.1.2 中要求:
7.4.1.2 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开发
组织必须以供方符合本技术规范为目的,进行供方质量体系开发。符合
ISO 9001:2000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步。
注 供方开发的优先顺序由,例如,供方的质量绩效和所供应产品的重要性决定。
除非顾客规定其它方式,组织的供方必须通过经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ISO 9001:2000认证。
IATF的ISO/TS 16949:2002指南规定:
7.4.1.2 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开发
组织有责任证明供方符合这个要求,包括顾客规定的选择性安排。
当存在多重顾客时。选择性安排的“顾客批准”依赖于受到供方影响的顾客。
本条款(7.4.1.2)中的“供方”是指制造顾客指定的生产或服务件的场所,见3.1.6中“制造”的定义。
供方质量管理开发证明过程表现达到了符合 ISO/TS 16949:2002 的目的。绩效的指标包括:
· 符合 ISO 9001:2000,
· 除非顾客指定,至少获得 ISO9001:2000 认证,
· 除非顾客指定,符合 ISO/TS 16949:2002,
· 过程达到以上要求的证据。
特意用这种方式规定供方开发要求,“除非顾客同意”意思是指:如果不可能这幺做,就通过其他顾客批准的方法。在“ISO/TS 16949:2002指南” 中,本文件中的“顾客” 被定义为“受影响”的顾客。而且,指南中包含“达到以上” 的字眼,意思是指:你可能会在计划实施的*年限内(证书有效的三年内),要有达到以上要求的计划。监督检查必须监视计划的完成。
3. 审核人日数的计算(新增内容,2003年7月采用)
问:如何正确计算现场和协同证书的审核人日数(包括支持功能)?
答:一个现场审核的*审核人日数的计算是根据支持现场活动的人数决定的,而不管其地理位置(见现场审核计算,例1-5)。对于*审核人日的计算,当多个审核现场共用一个外部场所时。期望将该外部场所的人数根据各个现场人数的百分比,分解到各个现场 (见现场审核计算,例6)。
协同认证的*人日数计算与共用一个外部场所的多现场审核类似,计算时,外部场所的人数应根据各个现场人数的百分比,分解到各个现场 (见现场审核计算,例1)。
注1:附录3的审核人日数,事实上是*数。因此,计算*人日数时,所有不是_.0或_.5的人日数应该进位到最近的1/2日。
注2:认证机构负责建立审核计划,其总的人日数依据*计算,认证机构也负责这些人日在各个现场和外部场所的分配。如认证机构与基本的计算有很大的偏离,要求在审核计划的文件中解释。
注3:如果对*人日数计算有问题,应该直接与认证机构或其监督处联络。
4. 补充手册
问:除ISO/TS 16949:2002要求文件之外,有没有其他参考手册?
答:除认可规则,指南和检查清单外,补充手册是指顾客指定的特殊要求,可能是独立的文件,或者是采购协议。如果组织的顾客没有顾客特殊要求,那么组织可以自主选择可用的手册。
5. 少于12个月的绩效数据
问:ISO/TS 16949:2002体系的工作现场如何显示其12个月的绩效数据?
答:对于确定的设备,应该根据生产的产品和所使用的QMS,提供过去12个月的绩效数据。
· 注:如果是新设备,一旦确定了ISO/TS 16949:2002 QMS,认证机构被允许发放符合证书,就应该进行审核。生产持续12个月之后,如果绩效数据通过验证,就可以继续进行认证过程。
6. 初次审核时间(( 新增,2003年七月采用)
问:如果在90天内(附录1 T2要求的时间)不能完成“协同”情形的所有的外部/支持场所,是否可以调整审核时间?
答:当认证机构遇到“协同”认证的委托情形,而无法适用90天的时间(参见附录1.2, 第2列)要求时,认证机构可以向其监督机构申请弃权,监督机构必须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授予这种弃权。通常对于“协同”认证的情况,希望在现场审核之前审核外部/支持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