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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认证证书有效期

日期:2009-09-10 00:00:00     浏览:315    来源:东莞职业认证培训网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自2009年9月1日起,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含变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须列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限5年。

  公告指出,2009年8月31日之前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证书的转换采取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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