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认监委2009年2号公告(以下简称2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2号公告中医疗器械类产品实验室的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申请机构对本指定/调整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认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为便利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医疗器械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检测地域范围限制,企业根据指定的业务范围自行选择实验室进行产品检测。
特此公告。
二○○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