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新西兰农林部生物安全局(MAFBNZ)发布了《所有*木质包装进口卫生标准》修正草案,向公众征求评议意见,评议期至10月5日。新进口卫生标准拟自11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该进口卫生标准规定了木质包装获得生物安全通关许可进入新西兰须达到的植物检疫要求。该进口卫生标准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支撑、保护或承载货物的木材或木制品(不包括纸制品),如垫木、木板箱、木条箱、衬木、木托盘、木桶、木轴等(ISPM 15,2002)。尽管旋切木芯不在ISPM 15的范畴内,但按照该进口卫生标准,当其用作木质包装时,仍受新西兰农林部(MAF)的管制。
标准中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1、人造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纤维板、镶饰板和粗纸板;2、锯屑、木丝和刨花;3、用于空运活动物的板条箱及盛装酒类的木桶;4、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薄木质材料。
二、木质包装的具体进口要求
1、进境木质包装须满足以下条件:不带限定性有害生物;不带无关杂物(如树叶、土壤);不带树皮;经过除害处理;随附证书(加施IPPC标识)。
2、除害处理要求
木质包装须按照ISPM 15标准(附录1)或该进口卫生标准认可的处理方法(附录3)进行除害处理。
3、证书要求
(1)按照ISPM 15标准进行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须加施IPPC标识(附录2),或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2)按照其他处理方法(附录3)进行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须随附详细注明除害处理方法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保护组织(NPPO)签发的除害处理证书,只接受原始证书。
4、经修理和再加工的木质包装
(1)经修理的木质包装是指约三分之一以下的组成部分被剔除和更换的木质包装。这类木质包装的所有组成部分均须经过除害处理,并重新出具证书和加施标识。
(2)再加工的木质包装是指约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部分被更换的木质包装。这类木质包装须预先清除以前的标识(如涂抹覆盖或磨擦去除),再重新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新标识。
三、抵达新西兰后的检疫要求
进口商须承担检疫、生物鉴定和进口货物结关的所有费用。如需采取任何除害处理,进口商应承担相关费用。
1、抵达新西兰后的检疫
(1)MAF将对带有木质包装的所有货物进行风险预测,并抽样检疫。
(2)如果木质包装未随附有效证书或未加施标识,将被视为未经除害处理。
(3)不符合该进口卫生标准的木质包装将由MAF检疫人员进行检疫,在MAF监管下拆除、处理、退运或销毁,相关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4)抵达新西兰后的所有检疫将在抵达口岸或MAF认可的过渡堆放场站进行。
(5)未经风险预测抽样的货物木质包装也须在过渡堆放场站或抵达口岸接受MAF的检疫。
2、过境要求
(1)经新西兰过境运往其他*的货物须符合该标准的进口要求。
(2)14天内由抵达口岸运往其他*的木质包装须符合该标准要求。
3、截获或发现生物/污染物后采取的措施
(1)在进境木质包装表面或内部发现任何活体生物,将由MAF进行鉴定,以确定该生物的监管状况,并决定是否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2)带有树皮、土壤或其他无关杂物(如树叶、树枝)的木质包装须清除杂物(如可能)、除害处理、退运或销毁。根据ISPM 15标准,小块且彼此分离的树皮如符合以下条件,将允许带有:(a)宽度小于3厘米(不论长度),或者(b)宽度大于3厘米,但每块树皮的总表面积小于50平方厘米。
(3)如在木质包装表面或内部截获/发现限定性有害生物,在确信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
(a)退运货物或木质包装;
(b)在检疫人员的监管下对货物或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如可能);
(c)在检疫人员的监管下对货物或木质包装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销毁;
(d)对进口商、代理商或供货商进行确认,发出警示通报,停止进口所有或某些风险货物;
(e)暂停进口途径,对不符合的原因进行调查、确认和纠正,直到令MAF满意为止。
(4)抵达新西兰后的所有除害处理须在MAF认可的过渡堆放场站进行。对货物的除害处理须由MAF认可的除害处理单位进行,或在MAF或独立认证机构的监管之下。
四、生物安全结关
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符合该进口卫生标准的要求,且未发现限定性有害生物或在截获/发现有害生物后成功进行了除害处理,将给予生物安全结关。
我国木质包装生产企业、除害处理及标识加施企业、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和检验检疫*应关注新西兰的这一新的木质包装进口卫生标准,做好出口至新西兰的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工作,避免因违规而遭受处罚,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