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地区卫校及医*校及专业更多相关专业,分数线,招生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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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的全程监督下严格按程序进行,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生源不平衡和专业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一条 按院校平行志愿、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方案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结合考生高考体检结果,依次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同分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未被填报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调剂至计划未满额专业录取(专业组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未被填报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按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方案进档考生,结合考生高考体检结果,按照所投档专业进行录取,同分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按顺序志愿投挡方案进档考生,学校录取工作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录取。
第十五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只面向湖南省农村户籍学生招生,考生填报志愿要求、投档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湖南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七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等*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医学类专业培养和就业的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对考生体检要求进行重申及补充如下: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医学类各专业不予录取。
2.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医学类各专业。
3.习惯使用左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不宜报考口腔医学专业。
4.应用人单位用工需求,为顺利就业,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5米的考生慎重报考护理专业。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重新对考生进行资格和身体健康状况审查,对不符合要求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一周不报到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收费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审批的标准执行。本科层次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药学、护理学专业7150元/年,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中药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助产学专业5500元/年,运动康复、休闲体育专业4800元/年,健康服务与管理、市场营销、供应链管理专业4000元/年;专科层次口腔医学546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实行*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者,颁发湖南医药*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湖南医药*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湖南医药*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之规定与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规定相冲突时,按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