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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实行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情况

日期:2005-04-06 14:27:37     浏览:1357    来源:佛山培训网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乡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顺德区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合作医疗制度有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是新时期城镇以及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广大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顺德区开展城乡合作医疗基本情况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由*组织、引导和支持,持有顺德区常住户口、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该制度,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结合顺德经济发展特点,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补贴组成,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使用。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由参保人负担100元,另外50 元由区、镇(街道)财政各按50%的比例予以补贴。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的*保险金额为每人6万元。未参加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由各镇、街道调查摸底,报民政局审核后,由各镇、街道组织统一参保,保险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二、制度运行的主要问题
  目前,顺德城乡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总体上是顺利的,但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一)医疗服务管理模式有待提高
  由于顺德区合作医疗采用合医又合药的合作形式(合医又合药,指医疗费用及药费均按比例减免,合作医疗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医药费减免款项、医生报酬等),加上该区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均是医、药合一的,使得医疗机构在医患关系中占据绝对有利位置;同时,由于该区采取“按服务付费”的后付制支付模式,群众先看病,然后凭病历和发票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且看病用药缺乏有效监管,这些直接导致了部分病人过度依赖医疗服务或过度用药的现象,使得入院率过高,经常出现小病也入院的现象。2004年前8个月的初步统计数据显示,基金支付数累计达到9000多万元,存在超出预计支出数的压力,相当部分资金的使用不具有医疗价值,因此基金的资源存在浪费。

  (二)合作医疗保费筹集力度有待加强
  目前顺德根据自己地方经济的特点,结合区、镇、个人三个缴费来源筹集基金。由于顺德经济较发达,区、镇已累积一定的经济实力,因此对基金的补贴是到位的,但个人缴费部分迟缴、拖欠等现象间有出现,部分参保人员甚至钻政策的空子不缴保费。由于顺德城乡合作医疗年*赔付额为6万元,而收取保费则按月征收,部分参保人员在个人享受基金赔付6万元后,从次月起停缴保费。个人不缴费导致区、镇财政对该参保人员保费补贴的缺失,使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大,导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

  三、完善顺德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几点意见
  (一)建立联动的测算机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社会物价指数、医疗费用升降幅度、特殊社会事件等进行测算及综合评估,构建有关的数据模型,特别是要建立与不同因素相联系的数据模型,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基金运作顺利。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
  1.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合同管理。一是完善和细化定点资格条件,打破行业垄断,让参保人员拥有自主权,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相互竞争中得到实惠。二是签订两个协议。首先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特别要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的控制指标。其次是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住院病人或亲属签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和医疗服务的协议,对自费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和收费标准等,参保人员应具有知情权,并认可。三是制定考核奖惩办法。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的兑现直接挂钩,与违规取消定点资格直接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准入和退出机制。
 
  2.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一是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沟通,及时解决问题。二是定期召开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的交流会,交流经验,分析难点问题,共同商讨对策。

  3.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一是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尤其对疑点费用和高额费用进行审核分析,及时制止和纠正不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二是组织工作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突击检查。三是鼓励参保人员参与监督。四是认真组织年度考核工作。采取平时不定期检查和年考核相结合,平时违规医疗行为的记录与年度考核计分相结合,实行百分制计分的办法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协议,并取消定点资格;对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认真履行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酌情给予奖励。

  (三)鼓励发展补充保险
  目前顺德城乡合作医疗年累计*赔付个人金额为6万元,相对本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在多数情况下对参保人而言,基金的保障是充分的。但如果出现突发危重病,6万元保险额度相对不足。因此可采用“保上保”的方式,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补充保险合同,通过加收一定金额的保费,由商业保险公司对超过基金赔付上限的医疗开支进行一定额度的赔付,使保障程度更大。部分乡村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用自有资金为村民购买补充保险,城镇居民可采用自愿购买的方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参与补充合同条款的制定,并且监督补充合同的执行,协助参保人办理有关方面的事项。

  (四)确保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资金的筹集
  *,为确保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资金的筹集,镇、区财政应承诺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对合作医疗实行“保底”。第二,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加强宣传,做好扩面工作。第三,完善操作流程。如:考虑到个人缴费100元在当地大部分人中负担不算重,建议个人缴费一次性收取,镇、区财政每月进行补贴,保证资金筹集到位;同时通过签定责任书、实行记分制等方法,加强村居一级征缴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