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产品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具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有效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条 申请人从中心、分中心或所在地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领取,或者从*农业信息网()下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第三条 申请人直接或者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归口单位向申请认证产品所属行业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3)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现状评价报告》(2年内的); 4)产地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5)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6)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7)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9)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10)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11)申请认证产品上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和病虫草鼠害防治记录); 12)“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1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详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认证申请书)。
第四条 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的,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分中心。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分中心组织检查员和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九条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本生产周期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时)和产品检验的审核工作。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 (一)同意颁证的,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二)不同意颁证的,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申请人生产规模、包装规格核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
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提出投诉。 第十四条 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