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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日期:2007-05-08 00:00:00     浏览:445    来源:佛山培训网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通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通信主管*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通信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通信主管*按照《*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本规定所称通信主管*,是指信息产业部、*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各级通信主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通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主管*依照职权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上级通信主管*可以办理下级通信主管*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通信主管*对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通信主管*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通信主管*决定。
    第六条 两个以上同级通信主管*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通信主管*管辖;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主管*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主管*管辖。
    第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通信主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通信主管*指定管辖。
    第八条 通信主管*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通信主管*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管辖,受移送的通信主管*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通信主管*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九条 通信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通信主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
    通信主管*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经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执法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负责人,由本*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节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通信主管*报告并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实施通信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通信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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