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报废标准
按照行驶里程计算
1、总质量1.8吨以下微型载货(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总质量1.8吨以上的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
3、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4、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
5、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按 照 使 用 年 限 计 算
不允许延缓报废
八 年
1、总质量1.8吨(含1.8吨)以下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2、1998年7月6日前使用期已满8年的总质量1.8吨以上,6吨以下(含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
3、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4、营运客车19座(含19座)以下;
5、矿山作业专用车;
十五年
大、中型拖拉机(方向盘式),到报废期后不得延缓。
可申请延缓报废十 年
1、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1.8吨以上,6吨以下(含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期为10年,到报废期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2、总质量6吨以上的载货汽车;使用期为10年,到报废期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3、旅游载客汽车使用期为10年,到报废期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对延缓报废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
4、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为10年,到报废期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5、20座以上(含20座)营运客车使用期为10年,到报废期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6、其它汽车。
十五年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到达报废期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检验合格,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六 年
三轮农用运输车、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到报废期后,允许延缓报废,最长不得超过3年)。
九 年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到报废期后,允许延缓报废,最长不得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