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教练员不得为非本驾校学员提供培训和协助其考试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驾校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培训成本的价格进行驾驶培训
没有场地却到处招生,学车时把学员带到外边的道路上学,这种行为将被叫停。办法规定了教练车、教练员和教练场之间应当符合规定的比例关系:理论教练员数量不小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不少于该种车型教练车总数的110%;培训机构每辆教练车平均使用的教练场场地面积须满足: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和大型货车不少于750平方米,中型客车不少于500平方米,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和小型汽车不少于400平方米,摩托车不少于40平方米;培训机构在综合训练场之外增加辅助性教练场地的,教练场平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训练项目不少于五个,其中三个基础项目须包含桩训(蝴蝶桩)和任选连续障碍、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单边桥、直角转弯中的两项。 驾校收费不得低于培训成本 一些驾校为了竞争,拼命压低学费,等学员报名后又想出各种名目收费,现在这招不灵了。《办法》规定,培训收费标准应当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培训机构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培训成本的价格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培训费用,应由培训机构统一收取培训费用,并开具税务*监制的票据。 《办法》还规定,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解释合同条款,培训合同应当采用市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推荐使用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教练不能私带非本驾校学员 《办法》还明确,教练员不得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和协助科目考试;不得使用非教练车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这意味着近期新兴的“自考驾照”在广州已不能实现。《办法》还规定,教练员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