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设置能源管理岗位
根据《条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根据《条例》,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公共机构应开展能源审计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条例》同时公布了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等。
每年报送上年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条例》指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根据《条例》,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违反节能规定将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这些行为包括: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