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修订版)》摘要
*章总则
第五条 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 的管理,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冀教考自[2015]20号)执行。
第三章报考
第十四条 报考条件
1.*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 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 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第十五条 报考及考试时间
报考及考试时间详见《考生业务办理时间表》。
第十六条 报考办法
(1)新生须登录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网,), 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图像信息(近期、蓝底、免冠图像信息、JPG或JPEG格式、不能小于15K,高x宽为48x33mm,此图像信息将用于毕业证书上)。填写成功后,须携带身份证件到所选报考点进行现场审验(比对身份证信息和采集指纹信息)。 审验通过的,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密码完成注册。未通过审验的,考生须网上修改所填信息, 再次到报考点现场注册;
(2)未获取初始密码的在籍考生,须携带身份证件选择就近报考点进行现场审验。审验通过的,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字后,获取初始密码完成注册。未通过审验的,考生须到市教育考 试机构申请信息修改,本次不予注册;
(3)居民身份证无法读取信息(含临时身份证)的考生, 须到市教育考试机构进行注册;
(4)初始密码须经考生本人修改后方可报考缴费。登录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 因考生泄漏密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考缴费
(1)已注册考生需提前办理相关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2)考生按当次《报考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当次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多选报两个专业,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3)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持具有*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否则不予毕业。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
(4)考生报考时,须慎重选择课程,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支付成功后,报考课程不予修改,报考费一律不退;
(5)报考受限课程的考生,须先通过外网选择受限课程,然后在报考期间到所选报考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缴纳受限课程报考费,审查通过的由报考点代为网上支付。
第十七条 准考证号
1.准考证号在新生*报考时由系统自动生成,生成规则按*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
2.一个考生只能拥有一个准考证号。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在网上申请合并成绩,将多个准考证号下的成绩合并到已注册的准考证号上, 其它准考证号一律注销。否则将影响报考、*和毕业申请。
第十九条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
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外网查询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 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课程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第六章考试实施
第三十一条 考试时间
1.上午9:00-11:30;
2.下午2:30-5:00。
第三十三条 开考后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3.上午9∶15,下午2∶45
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第八章成绩公布与复核
第四十七条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按规定时间公布。
第四十八条 考生如对公布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到当次考试所在市教育考试机构填写并提交《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以下简称《成绩复核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复核结果由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通知考生。
第九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十一条 我省严格执行《*刑法》和《*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考试工作人员及考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依法、依规处理。考生违规信息将记入 *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第五十二条 考生如对违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向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事实、 理由和证据,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第五十三条 市教育考试机构对考生的违规处理结果异议进行复核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进行结果回复;省教育考试院对考生的违规处理结果异议进行复核的, 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回复。
第五十五条 违规考生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