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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招有6变化 试卷相同地考生可异地高考

日期:2009-06-10 10:49:24     浏览:427    来源:宏通科技
近日,教育部发布《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与去年对比,今年的高招政策有6大变化,其中今年特地对“高考移民”问题给出明确的处理办法,并对考生异地借考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借考之难题 自主命题地不方便借考

  2008年*高考实施自主命题的省、区、市仍是16个,考生人数约占*考生总数的2/3。自主命题省份包括:上海、北京、天津、重庆、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由于自主命题会导致试题不同,因此会给异地借考带来麻烦。

  >>借考之北京 在京借考须外地省招办批

  拥有外地户口的高三毕业生,能不能在北京完成高考呢?按照北京市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因公集体长期在京工作的外地职工及其子女申请在京借考,应首先征得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由现工作单位征得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方可在京借考。

  ■政策解读·6大变化

  1. 新增两类不得报考人员

  往年,教育部规定三类人员不得报名参加*统考:(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教育部又增加了两类人员不得报考:(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2)在上一年度参加*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教育部首次在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将弄虚作假获取报名资格及作弊情节严重者纳入不得报考人员行列。

  2.异地借考限定试卷相同地

  教育部在今年的招生规定中对“异地借考”做出了新的条件限制:要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并满足其他相关条件方可申请借考。

  其具体规定如下:“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3 .招生简章内容审核更严

  今年,教育部进一步加大对高等院校招生简章的审核力度,在规定中明确要求各高校招生简章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发布,且不得擅自更改,并明确规定: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新增“平行志愿”相关规定

  2008年,教育部在湖南、江苏、浙江、上海、安徽、辽宁等6个省市实施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试点改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有效降低了考生志愿填报风险。

  今年,教育部在去年基础上又新增了河北、吉林、江西、福建、海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宁夏等10个省区进行改革试点,使平行志愿投档模式进一步在*推广。

  在招生规定中的“投档”和“录取”两个阶段分别增加了对“平行志愿的”相关规定:投档阶段相关规定: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并根据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各有关高等学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等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等学校在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级招办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等学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录取阶段相关规定: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二级运动员”最多加20分

  首次加入具体规定:“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6.明确规定找人替考将受罚 新增了三类违规人员

  今年首次明确规定以下三类违纪考生也将受处罚,这三类人员是:(1)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的;(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的;(3)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的。

  对违规考生应受到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代替他人参加*统考、在*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增加“高考移民”规定

  教育部在今年的招生规定中明确规定: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的考试工作人员,将根据《*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