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穗质监函〔2008〕390 号
关于电梯定期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管理,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电梯须由许可单位保养的规定,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从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定期检验约检时,约检单位须向检验机构提供维护保养合同,检验机构须确认其维保资质及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约检单位约检时没有提供维护保养合同的,检验员现场进行定期检验时,应检查维护保养合同。
二、检验员现场发现无资质保养或者超范围保养等问题时,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同时检验机构应按“三确认”要求书面告知区(县级市)、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三、从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电梯使用登记不再到区(县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办理年度确认。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