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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研究生落户上海政策

日期:2023-06-12 08:54:52     浏览:192    来源:上海留学落户
核心提示:上海留学生落户最新政策上海留学生落户最新政策如下: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

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

上海留学生落户*政策如下:

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研究生上海落户政策2023

研究生上海落户政策2023如下:

落户方式1、交通*、复旦*、同济*、华东师范*毕业生毕业后直接落户上海;

落户方式2、72积分制落户(难度不小,上海211高校研究生有可能能满足);

落户方式3、人才引进落户(工作走重点机构人才引进);

落户方式4、留学生落户上海。

上海目前其它常见的落户方式:居转户落户上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居住证期间,缴社保累计满 7 年、依法纳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或不良记录,未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具有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具有*二级(技师)以上证书;具有经认可的证书(相当于中级职称)或者最近4年累计36个月社保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具体细节如下:

有中级职称者途径(7年+中级职称):居住证时间、社保缴纳时间、个税缴纳时间均满足累积≥84月劳动合同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个税缴纳单位三者抬头一致时间段计入84月(若不统一,需原单位提供三统一文件、如派遣等情况说明、资质证明、相关协议等)累积居住证社保7年。

后4年累计36个月社保基数>1.3(前三年的社保基数允许存在*基数,后四年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或者具有技(*二级以上证书)以上,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需聘任表、聘书、岗位说明书)。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市级或以上单位颁发的相关证书,具体解释口径咨询柜台)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或者高级技师、(*一级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

注:上述累积时间可以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咨询各区人才),但同时需符合申报前最近6月社保基数连续≥3倍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

注:上述累积时间可以缩短至5年事业单位需有进编材料(如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情况认定书、专技岗位工资核定表等)累积时间内年税应与社保基数、工资收入流水基本相符一致且合理对应(个税并没有>几倍的说法,只是个税须按照实际收入如实缴纳)。

留学生落户上海的条件2022

其他信息:

越来越多的留学生在毕业后选择回国,为国效力,体现着新时代青年的担当。不少同学都会选择北上广以及其他发展迅速的城市来谋求自己的发展,其中上海也对我们选择回国发展的留学生们提出了更加便利的落户政策,下面就跟随一起来了解一下2022年留学生落户上海的条件。 一、2022年留学生落户上海的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排名(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World )发布的世界排名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三、留学生落户上海申请的提出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二)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承诺。 以上就是官方可以考究的有关2022年留学生落户上海的条件的详细解答,作为优秀留学生的朋友们以及怀揣着为祖国发展效力的留学生们,都要做到发挥自己的价值,实现自己的理想,为*更好发展尽心竭力!

留学生落户上海有什么要求?

留学生落户上海的条件2023如下:

一、留学生上海落户口条件:
1、工作合同有效期在2年(含)以上,申请落户时合同剩余有效期在3个月(含)以上;
2、留学生回国后2年内来上海并持续在上海工作;
3、按规定在上海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


4、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二、留学生上海落户境外学习时间要求:
海归博士:1年以上(360天);
海归硕士:半年以上(180天);
海归学士:2年以上(720天);
访问学者:1年以上(360天)。
三、留学是指一个人出国或出境接受各类教育,时间可以为短期或长期(从几个星期到几年),这些人则被称为“留学生”。
留学的方式一般除了学生自行向收留外国学生的学校申请之外,很多学生出国也都会利用留学代办或称留学中介来注册学校或选择留学*,或者两者搭配使用的方式来协助出国学习的手续办理。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上海落户政策2023*留学生

上海落户政策2023*留学生如下:

学历要求: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1年。

如果是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不少于半年。

2、在985、211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以及上学历,并在国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

在非985、211获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获得硕士学位。

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落户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激励条件*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学历学位条件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符合学历学位条件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上海留学生落户新政策2022

上海留学生落户新政策:
1、在国外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3、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留学生回国落户上海政策

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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