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每一个学生既要做到遵纪守法,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还要知道相应承担哪些安全责任。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校纪校规的有关精神,制定学生安全责任须知。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
(四) 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 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四、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上三条规定以及校纪绞规,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但学生仍我行我素,由此造成的下列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 晚上就寝查房后跳楼(或通过其他方式)外出或者夜不归宿造成的;
(二) 坐、卧、站在寝室晒衣架上或坐骑在教、寝室护栏上造成的;
(三) 学生擅自离校或者欺骗性请假造成的;
(四) 在实行封闭管理的时间,翻墙外出造成的;
(五) 擅自在校外租住造成的;
(六) 在教、寝室内燃烧物品、私用电器、烹饪饭菜或者抽烟造成的;
(七) 在校外与闲散或行为不检点人员交往造成的;
(八) 擅自游泳造成的;
(九) 乱扔废弃物造成的;
(十) 学校放假期间,学生自留学校或者在离校途中造成的;
(十一)住宿生擅自在外饮食造成的;
(十二) 多人同宿一床造成的;
(十三)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造成的;
(十四)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未履行职责或者不配合学校工作造成的;
(十五)因私自藏匿棍棒、铁管、刀具等物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