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等级考试
PETS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是面向社会的、开放的、以全体公民为对象的非学历性的英语等级考试,是测试应试者英语交际能力的水平考试,是以考查考生的语言交际能力为核心,是一个多级别的英语考试体系,各个级别的考试标准建立在同一个能力量表上,相互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
PETS考试共有五个级别:
PETS-1是初始级,通过该级考试的考生,其英语基本符合诸如出租车司机、宾馆行李员、门卫、交通警等工作,以及同层次其他工作在对外交往中的基本需要。(其中PETS-1下设一个附属级PETS-1B)
PETS-2是中下级,通过该级考试的考生,其英语水平基本满足进入高等院校继续学习的要求,同时也基本符合诸如宾馆前台服务员、一般银行职员、涉外企业一般员工,以及同层次其他工作在对外交往中的基本需要。
PETS-3是中间级,通过该级考试的考生,其英语已达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水平或符合普通高校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的要求,基本符合企事业单位行政秘书、经理助理、初级科技术人员、外企职员的工作,以及同层次其他工作在对外交往中的基本需要。
PETS-4是中上级,通过该级考试的考生,其英语水平基本满足攻读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非英语专业的需要,基本符合一般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现代企业经理等工作对英语的基本要求。
PETS-5是*级,通过该级考试的考生,其英语水平基本满足在国外攻读硕士研究生非英语专业或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需要。该水平的英语也能满足他们在国内外从事专业和管理工作的基本需要。(基本相当于我国英语专业二级水平)
这五个级别的考试标准建立在同一能力量表上,相互之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
CET
[2] *英语考试是教育部主管的一项*性的教学考试,其目的是对*生的实际英语能力进行客观、准确的测量,为*英语教学提供服务。
[3]*英语四、六级考试作为一项*性的教学考试由“*教育部高教司”主办,分为四级考试 (CET-4) 和六级考试 (CET-6),每年各举行两次。从2005年1月起,报道成绩满分为710分,凡考试成绩在220分以上的考生,由*教育部高教司委托“**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发给成绩单。
考试日期:
**英语四、六级考试每年举行两次,1 月、6 月各一次,四级和六级同日进行。 注: 1. 本校已设考点的在校学生不得跨校参加考试,一经查出,取消考试成绩; 2. 对第 5 条中规定的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主考委托一、二所*设置专门考点。
PETS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是面向社会的、开放的、以全体公民为对象的非学历性的英语等级考试,是测试应试者英语交际能力的水平考试,是以考查考生的语言交际能力为核心,是一个多级别的英语考试体系,各个级别的考试标准建立在同一个能力量表上,相互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
PETS考试共有五个级别:
PETS-1是初始级,通过该级考试的考生,其英语基本符合诸如出租车司机、宾馆行李员、门卫、交通警等工作,以及同层次其他工作在对外交往中的基本需要。(其中PETS-1下设一个附属级PETS-1B)
PETS-2是中下级,通过该级考试的考生,其英语水平基本满足进入高等院校继续学习的要求,同时也基本符合诸如宾馆前台服务员、一般银行职员、涉外企业一般员工,以及同层次其他工作在对外交往中的基本需要。
PETS-3是中间级,通过该级考试的考生,其英语已达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水平或符合普通高校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的要求,基本符合企事业单位行政秘书、经理助理、初级科技术人员、外企职员的工作,以及同层次其他工作在对外交往中的基本需要。
PETS-4是中上级,通过该级考试的考生,其英语水平基本满足攻读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非英语专业的需要,基本符合一般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现代企业经理等工作对英语的基本要求。
PETS-5是*级,通过该级考试的考生,其英语水平基本满足在国外攻读硕士研究生非英语专业或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需要。该水平的英语也能满足他们在国内外从事专业和管理工作的基本需要。(基本相当于我国英语专业二级水平)
这五个级别的考试标准建立在同一能力量表上,相互之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
CET
[2] *英语考试是教育部主管的一项*性的教学考试,其目的是对*生的实际英语能力进行客观、准确的测量,为*英语教学提供服务。
[3]*英语四、六级考试作为一项*性的教学考试由“*教育部高教司”主办,分为四级考试 (CET-4) 和六级考试 (CET-6),每年各举行两次。从2005年1月起,报道成绩满分为710分,凡考试成绩在220分以上的考生,由*教育部高教司委托“**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发给成绩单。
考试日期:
**英语四、六级考试每年举行两次,1 月、6 月各一次,四级和六级同日进行。 注: 1. 本校已设考点的在校学生不得跨校参加考试,一经查出,取消考试成绩; 2. 对第 5 条中规定的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主考委托一、二所*设置专门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