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
1.登记造册,通知入学。
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依法依规确定《通知书》发放对象,确保义务教育*通知入学率*。各学校要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做到无遗漏。
2.适龄入学,均衡班额。
按照《义务教育法》中"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规定,全区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控制大班额现象发生,统筹做好均衡班额招生工作。
3.划片招生,*入学。
以生源数量及学校容量为基础,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相对就近划定招生区域,确保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各中*划定服务范围并于5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
按照《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户籍和住房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住房不一致的,在学校登记,视学位情况安排入学;父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属地教育行政*依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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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及非本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其随迁子女可由属地教育*统筹安排入学。
落实百万*生留汉创业就业政策,凡已办理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区的*生,其子女均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其落户所在地教育*统筹安排入学。
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符合义务教育入学优待政策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属地管理,阳光招生。
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行为,区域内符合就读条件的6--14周岁残疾儿童少年要求随班就读的,学校不得拒收,对于辖区内重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办理学籍并安排送教*;符合条件的非武汉市户籍随迁子女,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按照*"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个孩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家长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两个孩子安排到同一所学校就读。
5.指定入学,遏制择校。
根据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适龄儿童少年对口指定入学。对不按《入学通知书》规定到对口指定学校入学、家长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择校入学的学生,在入学前必须与所择学校签订《承诺书》,择校生在*时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分配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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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1.民办学校报名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招生;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派位方式招生。
2.民办学校不得采用考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者与教育培训机构合作提前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者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3.民办一贯制学校*部已自愿网上报名本校*部的学生可以*其*部;其*部还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按照"报名数小于招生计划数登记注册入学、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电脑派位招生"的原则招收其他已网上报名该校的学生。
4.凡有意选择民办学校上学的学生,必须先持《通知书》到*指定的学校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5.全区民办*、民办*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7-9日,全部使用《武汉市中*入学招生管理平台》实行网上报名。所有民办学校均不得设置其它报名资格条件限制。每位学生只能选报1所学校,重复报名无效。
6.电脑派位按全市统一方案进行,使用全市统一软件,时间全市统一为7月15日,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不得由学校组织。
7.民办学校应于7月25日前完成新生录取工作。
8.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市、区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招生政策,制订本校招收新生工作方案,报区教育局审定后方可实施。
9.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所辖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认真把好各个环节,严格按计划、按程序招生。对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扰乱全区义务教育入学招生秩序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